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不罚〔2025〕04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新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晓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67231802X3
地址:高平市陈区镇王家庄村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9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烟气排放监测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25年5月17日11时二氧化硫浓度值为198.629mg/m³,标准值为150mg/m³,数据超标,超标倍数为0.32倍。经核实,2025年5月17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供2025年5月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5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5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5年5月29日提供的利润表、工资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六:当事人2025年5月17日提供的二氧化硫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
证据七:当事人2025年5月19日提供的环保检查(巡查)记录表1份,脱硫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因春检电力部门频繁停电,脱硫塔2#脱硫循环泵2025年5月17日11时30分突发故障,导致11时34分至12时02分(共计29分钟)二氧化硫数据异常升高,造成11时小时均值数据超标,经该公司紧急更换新脱硫塔循环泵,12时00分解除故障,12时03分数据恢复正常。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检修频次,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2.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监管,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