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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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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11-0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357440A

地址:高平市石末乡王庄村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9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大门以南的进厂道路两侧的水渠(明渠)内有黑水外排,黑水来源为该企业场地及道路冲洗废水,执法人员当场采集水样,并委托山西怡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85mg/L,执行标准为40mg/L,超标1.125倍;氨氮为4.16mg/L,执行标准为2.0mg/L,超标1.08倍;总磷为1.08mg/L,执行标准为0.4mg/L,超标1.7倍,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7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7月29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1份,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证据五: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2025年8月11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证明企业水质超标;

证据七: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工资表1份,利润表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5〕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肆万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doc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