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兴高集团三甲炼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志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540969420
地址: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北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1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你公司烟气排放监测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25年10月28日15时、16时二氧化硫浓度值分别为141.536mg/m3、78.718mg/m3,标准值为30mg/m3,数据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3.72倍、1.62倍。经核实,2025年10月28日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供2025年10月3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利润表、人员工资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六:当事人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在线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运维人员合格证复印件1份,运维记录1份,证明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8月-11月2#脱硫塔巡检记录表1份,证明2#脱硫塔运行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2025年11月7日提供的脱硫工段规章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系因2#脱硫塔供浆泵母管2025年10月28日14时30分突发破裂导致,经采取停止焦炉出焦、降低风机风量、紧急抢修等应急措施,2025年10月28日16时21分在线数据恢复正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检修频次,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2.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监管,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