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育鑫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H9PUP5A
地址:高平市南城办南陈村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破碎工段上料皮带有成品石灰块,该工段有生产迹象,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1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2026年1月28日提供的职工工资表、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7,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柒仟叁佰陆拾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doc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