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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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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5-11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572679460

地址:高平市寺庄镇掘山村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5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釜山风井场地2#20t锅炉排放口(DA006)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26年3月4日10时氮氧化物浓度值为50.115mg/m3,标准值为50mg/m3,数据超标,超标倍数为0.002倍。经核实,2026年3月4日该公司釜山风井场地2#20t锅炉排放口(DA006)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供2026年3月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3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3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2026年3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2026年3月10日提供的利润表、2026年3月5日提供的用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七:当事人2026年3月5日提供的锅炉运行台账1份,证明锅炉运行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2026年3月10日提供的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运维记录1份,运维人员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不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晋环规〔2025〕4号)文件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