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6〕17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356384X
地址: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生产期间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微浑、无异味的废水,现场采集水样送往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后发现:氨氮为3.91mg/L,执行标准为1.0mg/L,超标2.91倍;总磷为0.32mg/L,执行标准为0.2mg/L,超标0.6倍,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6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企业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1月26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2026年1月26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证据四:山西怡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6年2月2日提供水质监测报告1份,证明企业所排放废水超标;
证据五:执法人员2026年2月1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2026年2月12日提供利润表1份、用工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七:当事人2026年2月12日提供整改报告1份,证明企业积极整改;
证据八:执法人员2026年2月12日提供《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1份,证明企业环境监管单位类别;
证据九:执法人员2026年2月12日提供高平市地表水功能区划及批复1份,证明企业排污去向;
证据十:当事人2026年2月12日提供山西怡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水质监测报告1份,证明企业整改后所排废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排放标准;
证据十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损害赔偿金缴纳票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6年5月25日你单位主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724万元(含鉴定费2万元),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下的处罚,从轻处罚后的实际罚款金额以相应处罚幅度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单位减少9.2万元罚款。
我局于 2026年5月2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6〕1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幅度的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陆万捌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