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6〕1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86032E
地址:高平市陈区镇沙院村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7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工业场地筒仓东侧露天堆放煤炭约1000吨,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工业场地筒仓西侧擅自露天堆放煤矸石1609.74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6年3月17日由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2026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询问笔录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两项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6年3月27日由当事人提供利润表1份、用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证据五:2026年3月27日由当事人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手续;
证据六:2026年3月30日由当事人提供煤矸石处置运输合同、过磅单、固体废物流向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擅自露天堆放煤矸石的处置、运输吨数及费用情况;
证据七:2026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复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6〕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违法事实情节、整改情况、经济承受度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陆万陆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doc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doc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