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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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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6-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6〕19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青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795862861

地址:高平市北城办永禄村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1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全封闭储煤棚内堆存有原煤,储煤棚北侧破损,密闭不严,致使装卸、运输过程中部分煤粉尘飘散至外部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1份(2页)、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发生地;

证据二: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提供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企业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身份;

证据五: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六: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排污去向;

证据七: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人员工资表1份、利润表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证据八: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复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6月12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6〕1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doc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