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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西安宇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7-02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6〕20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安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L705A8B

地址:高平市石末乡晁山村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地面积尘严重,作业过程中有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企业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6年4月2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证据三: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提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利润表1份、2025年12月份工资表1份,证明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五:2026年4月8日,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及相关附件1份,证明企业积极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6〕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7,违反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防尘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防尘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doc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