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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翔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8-11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6〕23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翔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K6QM25P

地址:高平市三甲镇徘南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锚杆车间内搅拌工序和挤塑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配套VOCs收集罩;2.经查阅相关环保资料,你单位未能提供自2020年以来生产期间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5月26日拍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发生地;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5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5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6年5月26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2026年5月28日提供的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企业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2026年5月28日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企业排污去向;

证据八:当事人2026年5月28日提供的工资表、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6〕2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7,违反定期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罚款幅度裁定,对你单位罚款陆万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3,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对你单位罚款柒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叁万贰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定期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罚款幅度裁定.doc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