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6〕25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新华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玉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0910190568
地址:高平市南城办西南庄村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6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推送线索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你单位正在运营,现场委托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采用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对你单位加油机3#、4#、7#、8#、9#、10#加油枪回收系统气液比进行检测,监测结果显示3#、7#、10#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 0.77、1.34、0.72,超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的1.0-1.2气液比限值范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6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6月16日拍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发生地;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7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7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6年6月16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提供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2026年7月3日提供的工资表、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6〕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6的规定,违反油气库、车、罐油气回收装置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肆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