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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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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隆兴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9-23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6〕28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隆兴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文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3954819873

地址:高平市马村镇东宅村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制芯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后通过破碎打磨废气排放口(DA002)排放,而该工序实际未建设安装布袋除尘器,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箱后(未经过干式过滤箱)通过蘸漆废气排放口(DA006)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6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6月17日拍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发生地;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6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6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6年6月17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2026年6月24日提供的工资表、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6〕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11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陆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doc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