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驻高有关单位:
《高平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经高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平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高平,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1.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开发区所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负责落实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3.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规定和措施。
4.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园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突发环境应急事故的演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故。
二、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省委、市委贯彻落实措施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市委办公室
1.推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负责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配合保障和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市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分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市委宣传部(文明办、新闻出版局)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有关总体要求,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4.负责印刷类行业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VOCs治理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五)市委政法委
1.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加强对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办理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支持和监督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完善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
(六)市委编办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优化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配置。
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七)法制委
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八)城环工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依照监督法、环境保护法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
3.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驻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九)市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晋城市委、市政府、高平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负责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配合保障和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市发改和科技局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统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
3.会同能源部门组织编制和拟定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天然气(煤层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天然气(煤层气)稳定供应。
4.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拟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5.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6.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好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
7.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8.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9.研究提出全市铁路建设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全市铁路发展建设中重大问题,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工作,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
10.统筹协调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和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11.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2.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应对气候变化、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监测、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通过市级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实施环境综合治理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13.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十一)市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等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指导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及落实应急防护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4.负责全市学校内餐饮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油烟治理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5.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低碳学校行动,加快形成绿色环保教育体系。
(十二)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1.负责组织开展工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综合分析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政策、规划,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环保工作。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在焦炭等重点行业的应用,指导开展绿色工厂建设,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3.组织开展企业装备和技术改造,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组织实施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格控制铸造行业新增产能。配合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的综合整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4.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统筹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
5.牵头推动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和关闭退出;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和关闭退出。
6.负责发展低碳环保装备制造业。
7.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进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8.负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督导检查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的重污染企业停产限产的督促指导工作。
9.负责经济运行中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重点企业、重要物资运输工作,减少交通运输结构性污染。
10.负责督促规模以上非煤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11.负责全市工业园区、工业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12.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13.督促规模以上非煤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开展好培训与交流,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督察整改相关工作。
14.负责督促砖瓦窑行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15.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行业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有关环保工作。
16.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和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十三)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以下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机动车辆噪声;偶发性强烈噪声;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3.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查处在禁止时段、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5.负责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6.负责查处违规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收购犯罪行为。
7.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8.负责查处违规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收购犯罪行为。
9.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0.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配合有关部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实施黄标车限行和禁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11.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12.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物料遗洒、飘散的监管及处罚。
13.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配合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14.负责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15.负责落实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管控工作。
(十四)市民政局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和抽查审计工作。
2.推动绿色殡葬,指导加快殡葬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生态化建设,科学处理殡仪馆固废和殡葬废弃物。
3.做好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十五)市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3.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十六)市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负责落实上级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监督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十七)市人社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配合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2.负责对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十八)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区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多规合一”,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对采矿造成土地破坏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企业,监督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和地形地貌景观,依法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防治矿山地质灾害,指导矿山公园保护与建设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矿山开采等行为。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地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负责非煤采矿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8.负责矿产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9.负责收储地块裸露地面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10.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1.依法查处工业废弃物违法占地行为。
(十九)市住建局
1.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并加强中水回用监管,提升中水回用率。
2.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市区雨污水管网的建设、维修维护、雨污分流保障等工作。
3.指导城市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4.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做好农村房屋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5.指导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防止返黑返臭。负责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老旧管网检漏更新及汛期排水管控。
6.负责城市供水厂建设与生态环境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明确为淘汰、关停企业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断水或停止供水措施。
7.负责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划定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控制范围并实施管理。
8.负责园林保护及园林绿化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园噪声监管工作。
(二十)市城市管理局
1.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并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运输车辆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处理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2.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轩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3.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工地及渣土车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筑工地管控措施的落实。
4.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进行监管,经备案后方可施工。
5.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组织策划道路扬尘、城市清洁等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新能源环卫车辆更新工作。
6.负责餐余垃圾的监督管理。负责流动餐饮等摊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摊点油烟治理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7.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二十一)市交通局
1.负责优化公路网建设,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汽车等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持久性挥发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督促维修企业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升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应急保障工作。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柴油货车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淘汰国Ⅲ类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
5.负责大宗物料道路运输源头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负责县道界域的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
6.负责主管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8.负责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二十二)市水务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2.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3.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相关标准。
5.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指导全市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全市重要河流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7.对组织编制的水利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查企业非法取用水行为。
8.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编写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9.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灌区节水灌溉工作。
10.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管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水质预测预警等工作,严防水污染事件,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1.负责本部门建设的乡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监管、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3.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企业的违法事项检查执法,防止污染环境。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协调指导各农田大棚、温室的清洁能源利用工作。
7.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二十四)市林业局
1.负责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2.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3.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依法查处毁损林地、狩猎和销售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6.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7.负责林业草业碳汇相关工作。
(二十五)市文旅局
1.开展以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为主题的生态环境文化活动。鼓励将绿色生活方式植入各类文化产品,利用广播电视、戏曲、音乐等形式传播绿色生活知识和方法。
2.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旅游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生态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鼓励提倡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为主题的生态环境文化活动。
(二十六)市卫体局
1.负责监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2.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4.负责督促市爱卫中心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备案目录,对需要市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组织实施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知识和防护技能。
(二十七)市应急管理局
1. 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危化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 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章行为,督促工矿商贸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4.加强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隐患,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
5.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流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二十八) 市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审计监督。
(二十九)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市区固定餐饮经营场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餐厨垃圾处置、油烟治理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4.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对申请检定和送检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检定工作。
5.负责民用煤市场民用散煤质量监管,对销售企业的民用散煤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民用散煤依法查处。
6.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产品的行为。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7.负责清洁取暖“煤改电”等特种设备锅炉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8.督促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实施过期、失效药品安全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9.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10.依法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十)市统计局
1. 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统计。
2.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完成环境基本状况统计调查后,负责整理、汇总并提供有关调查数据。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三十一)市行政审批局
1.在审批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权限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深化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组织推进县级生态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3.负责在审批许可事项、颁发相关证照过程中,贯彻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对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依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变更或注销。
4.按照有关要求,推进相对集中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权改革、负责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踏勘、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等工作;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工作,开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5.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6.负责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责令关闭的企业,依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企业)等相关证照。
7.对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企业或经营主体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8.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注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十二)市信访局
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切实把生态环保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疏导无理缠访闹访。
(三十三)市能源局
1.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
2.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3.牵头组织开展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支持政策,组织协调清洁取暖各成员单位做好方案制定、实施、调度、统计汇总和通报工作。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中的“煤改电”工作,并协调电网公司做好配套电网增容改造工程;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抓好天然气储气设施和调峰能力建设。
4.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5.牵头组织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牵头负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负责生产煤质管控相关工作。
6.负责煤炭开采、洗选(矸)煤、储煤等涉煤企业(民用型煤生产企业除外)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7.负责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违法行为。
8.负责督促落实煤层气生产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建设、生产、及长输管道输送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9.负责督促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三十四)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1.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2.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定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和水功能区划。负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流域水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3.按权限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4.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容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核技术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参与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晋城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12.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监督市直有关部门,乡一级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13.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指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4.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污水处理及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5.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十五)市税务局
1.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2.指导督促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
(三十六)市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分析,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三十七)公路段
1.负责国道、省道界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负责主管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管理。
(三十八)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1.负责在本部门备案的规模以下非煤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2.负责监督在本部门备案的规模以下企业“一企一策”错峰生产措施的落实,做好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三十九)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1.负责指导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等工作。
2.负责指导畜禽养殖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4.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四十)高平金融监管支局
1.按职责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制定正向激励绿色金融的有效措施。
2.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3.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信用评价,推动相关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
五、市政协相关委室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十一)城环委
1.负责组织政协委员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负责生态环境方面的民主监督工作。
六、市法院、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十二)市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公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5.指导监督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庭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四十三)市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和指导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七、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1.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总体责任。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健全和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相应的工作经费,定期巡查辖区内污染源,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2.组织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生态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
3.对辖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监管。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开展区域内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4.负责民用型煤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5.负责未在中小企业投促中心备案的规模以下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6.负责畜禽养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7.负责本辖区施工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的落实,负责乡(村)道路的扬尘管控。
8.负责秸秆焚烧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9.负责无主煤矸石堆场等方面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10.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侵占河道、围垦河湖等方面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1.负责乡道、村道界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1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民房拆建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指导居民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负责市区裸露地块的管理的维护,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13.负责本单位建设的乡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监管、绩效考核等工作。
14.依法查处《高平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违法行为。
15.指导村(社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其他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统战部、社会工作部、老干部局、总工会、侨联、市直工委、工商联、科协、团市委、妇联、党史研究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档案馆、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中心、党校、融媒体、文联、城镇联社、供销社等单位做好以下生态环境工作:
1.做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2.指导督促本领域、本行业、本单位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3.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九、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国投集团、科兴集团、文旅集团、农投集团、恒通集团等国有企业负责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3.督促指导和协调所监管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按政府要求完成关停、搬迁及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十、附则
1.本责任清单自即日起施行,2019年9月18日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高平市相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环境监管职责》同时废止。
2.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造成工作职责划转,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相应划转。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各自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