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关于高平市顺民石灰厂建筑材料加工项目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
高环字〔2025〕10号
高平市顺民石灰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高平市顺民石灰厂建筑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请示》收悉。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规〔2023〕1号)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征询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结合我市环境状况,现对高平市顺民石灰厂建筑材料加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提出核定意见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1.32t/a。
二、建设项目从投产年份起,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规范操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的运行率和完好率,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