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67号建议的答复
高环字〔2024〕111号
尊敬的魏虹代表:
您好。您所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楼集中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您所提出的建议正确反映了当下居民楼存在的集中餐饮行业中油烟、噪音扰民及产生的油烟污染现状,对如何做好规范居民楼集中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经过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餐饮经营的规范引导工作,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我局已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办理发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明确告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不符合选址条件的应不予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从源头上杜绝餐饮油烟污染。
二、乡镇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总体责任。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定期巡查辖区内污染源。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区固定餐饮经营场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餐厨垃圾处置、油烟治理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开展常态化巡查,对餐饮行业油烟设施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进行油烟污染整治、超标排放的餐饮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
此致
敬礼
承办人员:李 彤
联系电话:5224150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