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高市监处罚〔2023〕205号 | 缑宏文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用于贸易结算的地磅(电子汽车衡)未定期检定案 | 缑宏文 | 缑宏文 |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用于贸易结算的地磅(电子汽车衡)未定期检定 |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检定的设备,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3920元; 2.罚款4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