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罚字〔2019〕078号
山西建投晋东南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K4MMR8K
地 址:高平市三甲镇北李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建投晋东南建筑产业有限公司晋东南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项目,位于高平市三甲镇北李村,现处于二次公示期。2019年12月8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涉VOCs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组织生产,废油漆桶随意堆放,未贴标识。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听)告字〔2019〕07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听)告字〔2019〕078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共处罚人民币拾贰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财务科(603室)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