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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对高平市华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12-06 发布机构: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城管罚字〔2019〕第46号


高平市华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30000元;2.限期整改。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平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