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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对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05-22 发布机构: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城管罚字〔2019〕第8号


山西科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米山高新园区土方及零星工程中部分工程先开工后招标、部分工程未进行招标及两项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40600.6元。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平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