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城管罚字〔2021〕第15号
高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
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老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集中供暖工程中实施的一、二、三、六、七标段换热站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61567.5元。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兴业银行晋城高平支行(户名:高平市财政局;账号:485190100100044472),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