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城管罚字〔2020〕第15号
杜培章:
经查,你在建筑物上乱贴小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元。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平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