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城管罚字〔2020〕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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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平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