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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高平市行政执法局对居井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01-07 发布机构: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高平市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行执罚字〔2019〕第2号


当事人:居井泉

有效证件及号码:身份证号3206221965****3754

地址:高平市北城办事处李家村 

经查,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元。

以上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高平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行政执法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