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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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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5-12 发布机构: 高平市城市管理局

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市容整洁,通行便利,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在城区进行道路维修、门店装修等活动,确需设置围挡的,应当经过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位置、时间规范设置,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恢复道路使用功能。当事人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对当事人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