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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公安局

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06/2022-0018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高平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标      题: 高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高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1-24 发布机构: 高平市公安局

高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配戴口罩、体温检测、扫码登记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三码或登记信息: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通过更换手机,使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通过卡口,调换车辆、司机通过卡口,使用外出前两码截图通过卡口,改变路线绕道行驶等方法逃避检查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以暴力、威胁方式冲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至四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不配合封控管理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居家隔离、集中隔离人员拒不配合封控、隔离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2.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3.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谩骂、侮辱、威胁、伤害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七、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散布虚假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擅自举办聚集性活动

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演出赛事、红白事、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违反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1.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市人民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通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推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特此通告。


高平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