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06/2024-002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高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标 题: | 高平市公安局关于认领和处置无主车辆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近年来,高平市公安局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依法查扣及发现了一批原主及当事人不明确的两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具体车辆情况详见附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之规定,对上述车辆通告如下:请各车主及车辆持有人自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高平市公安局(地址:高平市南城街道新华街9号)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将由公安机关按无主财物处理,依法上缴国库或统一销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