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理,最大限度做到资源有效利用,确保涉案财物依法依规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之规定,高平市公安局决定对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依法查扣及发现的一批原主及当事人不明确的两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向社会予以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旨在请各车主及车辆持有人自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高平市公安局(地址:南城办事处新华街9号)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将由公安机关按无主财物处理,依法上缴国库或统一销毁。
三、法条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