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2020-000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乡镇街道;米山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标 题: | 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级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1日 |
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级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益分配,为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促进产业项目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严厉杜绝部分村举债发放、违规发放福利导致村集体经济薄弱、不可持续的问题,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镇村级收益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级收益是指非转移支付、非上级各类补助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村级收益分配对象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严格落实集体“零举债”原则,控制收益分配比例。集体无收益的村,禁止举债发放。集体有收益的村,除干部工资、办公费、水电费、卫生清洁费等正常运转费用外,仍有大额剩余的可以适当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总额不得高于剩余收益的30%。若计划分配总额不足每人(户、股)100元的,不再进行分配。
三、各村计划分配总额的30%,应采取激励性分配方式进行分配,结合村规民约,通过意见收集、会议研究、结果公示,制定本村激励性收益分配办法,实行差异化发放,提高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积极性。
四、村级收益分配一律以银行支付形式发放,禁止发放实物或购物卡。禁止以免除个人应缴水、电、气、暖等费用形式变相进行收益分配。
五、村级收益分配实施年度总额控制,各村每年年初应将本年度收益分配预算情况报镇政府审批备案,年末进行统计上报。收益分配要量入为出,预算收入未到账的不得举债发放。
六、村级收益分配应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坚决不准事后补批。
七、除用于收益分配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外的剩余集体收益,应优先保障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并逐步扩大为民服务范围,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和公共资源。在此基础上可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用于鼓励村内发展规模经济、吸引外来投资等方面。
八、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进行收益分配的,所用资金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镇党政办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