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53/2021-0008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米山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04日 |
标 题: | 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米政发〔2021〕2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29日 |
米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米政发〔2021〕20号
各行政村: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现就我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养殖户必须向市上级部门报备,规划布局科兴合理,符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有环保手续,养殖证件齐全,服从所在村委会统一安排,服从镇兽医站统一领导,离交通主干道、居民区、工厂、学校、商业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保持500米——1000米距离养殖。
二、在村内原养殖户,不准扩大养殖规模,并逐年递减养殖,有条件的在村委协调下搬迁,尤其禁止放养。在养殖期间要符合卫生条件,化粪池定期清理,粪便日产日清,养殖场定期消毒、喷洒除臭剂,定期免疫,发现疫情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村外养殖场符合距离要求的除以上要求外,要及时办理环保手续和养殖业营业许可证等各种手续。
三、所有养殖户必须服从所在村委会统一管理,村内养殖场、户要列入具体搬迁计划,村委会专人监管,工作列入年终考核。
四、所有养殖户必须在镇兽医站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养殖工作,服从兽医站的各项工作安排。
五、对不服从管理、不注重防疫、环境卫生不达标准、放养散养,粪便乱排乱放等行为,各村要采取“两断三清”措施,按照散乱污企业处理。
米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