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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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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丹峰糠醛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11-27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29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丹峰糠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世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246455689

地址:高平市建宁乡府底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如实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中记录糠醛渣转移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8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8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8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8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提供的利润表、工资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1月1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2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捌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