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高环罚〔2025〕28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汇鼎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7XD5709L
地址:高平市马村镇东宅村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封闭棚内新建有一套煤炭洗选设备,未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有生产痕迹,有洗选出的煤炭成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6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6月5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6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6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5年6月5日提供的工资表、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高环罚告〔2025〕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陆佰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