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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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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16/2022-0040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标      题: 高平市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落实省、晋城市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若干措施任务分解方案》
发文字号: 高乡振组〔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高平市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落实省、晋城市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若干措施任务分解方案》

发布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构: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高平市巩固脱贫成果

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落实省、晋城市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若干措施任务分解方案》


高乡振组〔2022〕8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 (办事处),市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快省、晋城市增收政策落地落实,确保我市脱贫人口持续稳定增收,提高脱贫群众收入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省、晋城市三十项助力脱贫人口增收工作举措细化分解责任如下。

一、发展产业带动增收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例不低于55%,重点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优先安排能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积极争取省乡村振兴产业周转金优先支持带动帮扶脱贫人口的产业项目。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2022年全市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占比不低于36%,之后每年增加6个百分点以上,2025年占比达到 5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力度,精准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小额信贷可扩大至10万元。已还清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可多次申请贷款。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应补尽补、应补快补。落实主责银行分片包干责任制,确保有产业发展意愿和资金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应贷尽贷。2022年全市小额信贷投放达到2000万元以上,“十四五”期间保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余额规模相对稳定。推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探索创新“龙头企业十农户”等农业供应链担保业务模式,助力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高平支行、市金融办、市银保监组、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3.加大保险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产品完全成本险、种植收入险、气象指数险等新型险种。建立专门绿色理赔通道,及时启动农业保险理赔,要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和结算。加快理赔进度,达到快速便捷、“一站式”理赔目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银保监组,各乡镇<街道>)

4.加大对乡村特色产业支持力度。省级每年投入400万元,支持10个旅游扶贫示范村建设,发展乡村文旅项目,优先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增收。市文旅局要加大对项目的争取、支持和指导力度。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制定我市特色产业帮扶政策,要在产业帮扶资金向发展“五主五辅”特色产业和向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较多的龙头企业倾斜。市扶贫开发中心2022年完成1个省级乡村振兴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5.支持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结合美丽乡村、宜居乡村建设相关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简化程序、“一站式”服务、快速奖补,引导农民发展庭院经济,促进农民节支增收,美化农村人居环境。对发展庭院经济的脱贫户和监测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每户奖补不超过2000元,由衔接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党委政府)

6.加大对规模种养业和设施农业支持力度。对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和散养户提供良种补贴,每头补贴50元。优先支持使用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的家庭农场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的农民合作社、企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发展设施农业,新建日光温室每亩补助3万元,改造老旧温室每亩补助2万元,发展夏秋冷凉蔬菜每亩补助10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7.加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继续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确权到户的拥有承包权的种地农户每亩补助67元。在此基础上,提高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中央亩均补贴15.6元,省级亩均增加补贴5.9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8.健全产业帮扶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通过吸纳务工就业、原料供应、订单生产、生产托管、产品代销、资产租赁、保护价收购、保底分红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带动帮扶效果作为落实产业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衔接补助资金支持的产业项目和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优先带动帮扶脱贫户和监测户,明确带动责任,量化帮扶要求。提高资产收益项目专项收益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兜底性、实效性,促进全市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收入稳步增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9.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对确权到村的经营性项目资产,明晰产权关系,加强运营监管,对资产收益和使用分配进行公示公告。对确权到户的经营性项目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权益和收益。对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和带动增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衔接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奖优罚劣。(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二、扩大就业促进增收

10.加大务工就业交通补贴力度。对跨省务工和省内市外务工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跨省务工的补贴标准从最高不超过 800元提高到1500元;省内市外务工的补贴标准从最高不超过300元提高到 600元,由衔接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中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11.加大务工就业稳岗补助力度。对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月工资达到 1000 元以上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奖补,连续补助6个月。由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按1:1比例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12.加大劳务中介机构奖补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面向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开展公益性职业介绍和有组织劳务输出,并根据接受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市域内实现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300元;向省内市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向省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8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3.加大光伏收益等公益岗位支持力度。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足额分配到村,到村收益用于公益岗位工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劳务费用支出原则上不低于80%。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运用光伏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和社会帮扶资金,设置疫情防控、养老护理、爱心超市管理、保洁消防、护路护林等公益岗位,优先保障脱贫户、监测户、残疾人家庭特别是其中的半劳力、弱劳力等就近就地就业。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脱贫户、监测户、残疾人家庭劳动力安置人数不低于公益岗位总数的50%,确保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规模在巩固期只增不减。(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14.加大“一户一公岗”托底安置力度。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一户一公岗”政策的上岗人员进行重点监测,仍存在返贫风险的,可继续采取公益岗位兜底安置。2022年全市新增245个就业帮扶公益岗位,优先安置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及易地扶贫搬迁户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和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就业困难的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由衔接推进显著成效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5.加大以工代赈项目支持力度。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赈济方式由单一发放劳务报酬向“发放劳务报酬+设置公益岗位+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实现资产收益分红”等方式拓展。在农村生产生活、农村道路、小型水利、文化旅游、林业、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及灾后恢复重建等产业发展配套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参与项目实施,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以工代赈项目中央和省级资金的15%,不低于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各级财政资金的1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简化审批等相关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16.加大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力度。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与经营主体合作,居家从事订单式、计件式务工领取报酬。支持平台企业通过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方式,优先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灵活就业。对返乡回流人员中自主创业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创业培训等支持政策,一次性创业补贴总额提高到5000元,创业场租补贴提高到每年 30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17.深化拓展生态帮扶政策。按时足额兑现退耕还林农户补助。国省重点工程人工造林任务以议标方式,交由社员稳定在20人以上、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达60%以上的造林合作社实施。在巩固脱贫攻坚期内,继续聘用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参与天然林和公益林护林管护,吸纳更多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18.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对有培训意愿且未实现就业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培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15元生活费补贴。支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帮扶车间在内的企业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需求,开展订单式、项目制培训,对培训结束后就业率达到80%的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前10天每人每天 150元,之后每人每天100元,补贴额度每人不超过4000元。对有组织输出到省外务工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开展针对性、适应性培训,对不能外出务工的开展普惠制培训,培训补贴每人每天150元,每人最高补贴1000元。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19.加大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支持力度。对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按每人每年 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困难残疾人从事既符合残疾人自身发展条件,又有稳定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电商等产业项目的,每人给予6000元的帮扶资金。(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20.加大帮扶车间吸纳务工就业支持力度。加强现有帮扶车间运行监测,盘活用好闲置帮扶车间。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归集体所有且免费使用场地的,以及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建成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户、监测户、易地搬迁户劳动力比例应不低于务工就业人员规模的60%。帮扶车间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标准从每人1200元提高到1500元。对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与帮扶车间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一次性稳岗补贴,最多补助6个月,领取过前文第11条一次性稳岗补贴的,不再重复领取。由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按1:1比例列支。对帮扶车间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就业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因岗前培训、疫情影响、订单调整等原因造成收入减少,不达当地月工资最低标准50%的,由本级财政按当地月工资最低标准的50%予以补齐。(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中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21.对就业帮扶基地实施阶梯式奖补。将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数量多、效果好的帮扶车间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并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阶梯性奖励,对吸纳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0人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人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阶梯性奖励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对用工在1000人及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2.加大帮扶车间信贷支持力度。对帮扶车间购买设备等生产性投资给予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帮扶车间,可比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要求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按贷款利率给予2年全额贴息,由本级财政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高平支行、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三、消费帮扶助力增收

23.加大消费帮扶支持力度。继续落实“五进九销”措施,承担“五进”任务单位的食堂、内部商超、机关扶贫超市与脱贫乡村建立长期定向采购合作机制,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预留比例不低于20%。持续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有食堂的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农副产品采购总额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份额,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市总工会要继续落实好各级工会福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5%用于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级帮扶单位年度工会福利采购帮扶农特产品金额不低于预算金额30%。帮扶单位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要包销帮扶村农特产品,晋城市和我市两级帮扶单位包销原则上分别不少于2万元、1万元。包销情况纳入驻村帮扶工作年度考核。(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卫体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24.搭建助销平台促进产销对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属食堂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特产品。升级消费帮扶助销平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学校、医院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村(户)、机关扶贫超市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农产品,鼓励民营企业“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采购脱贫村(户)、乡村振兴示范村产品。省级每年安排500万元,对企业建设运营的脱贫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年度网上销售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择优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25.继续实施“爱心消费券”政策。针对疫情灾情影响,省、晋城市、我市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出资,向特困人员、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发放每人1500元的“爱心消费券”,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四、政策兜底保障增收

26.提高兜底保障补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纳入农村低保、特困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从2022年起,农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5%-55%确定,具体提高幅度根据晋城市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同步调整特困供养标准,原则上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市残联,各乡镇<街道>)

27.加大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晋城市和我市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我市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65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农村居民,在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上予以倾斜(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28.加大扶残助学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在读期间省级彩票公益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乡镇<街道>)

29.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乡镇在资产收益金中建立临时救助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灾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发挥临时救助过渡、衔接功能,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脱贫户和监测户等困难群众,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解决过渡期内基本生活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30.强化防贫保险兜底保障。不断完善“1+N”防贫综合保险内涵,创新、规范和完善以防贫险为核心的保险保障模式。保费由晋城市和我市两级财政承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件出现大额支出,分情况进行阶梯式补偿。每年年底,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在享受各项政策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省定防返贫监测标准指导线的,对差额进行补偿。防贫险保费实施年度调节,引导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提高赔付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银保监组、市扶贫开发中心,各乡镇<街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高平市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二)压实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脱贫人口增收工作,对照各自职责,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逐项细化制定具体举措,组织协调推进增收政策落地落细,确保脱贫人口持续增收。

(三)确保取得实效。全省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若干措施自2022年内7月8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各乡镇、市直相关单位推进增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将作为省、晋城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市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送工作总结。


高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