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农〔农机〕罚〔2024〕 1号 |
张勇斌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农业机械案 |
张勇斌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晋农法发〔2022〕2号)附件2:《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序号190之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履带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况下,不允许再驾驶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 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 ||
高农(农药)罚〔2024〕 6号 |
高平市新神奇百货商行经营假农药案 |
新神奇百货商行 |
92140581MA0H0BRK8L |
肖素平 |
经营假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按经营假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晋农法发〔2022〕2号)附件2:《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序号25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环美蚊蝇香王和环美蝇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5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环美蚊蝇香王86盒和环美蝇香33盒; 三、处罚款5500元(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795元(人民币伍仟柒佰玖拾伍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 农业农村局 2024/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