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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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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8期)

发布日期: 2024-10-18 发布机构: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高农〔农机〕罚〔2024〕

1号

张勇斌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农业机械案

张勇斌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晋农法发〔2022〕2号)附件2:《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序号190之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履带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况下,不允许再驾驶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

高平市

农业农村局

2024/10/16

高农(农药)罚〔2024〕

6号

高平市新神奇百货商行经营假农药案

新神奇百货商行

92140581MA0H0BRK8L

肖素平

经营假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按经营假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晋农法发〔2022〕2号)附件2:《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序号25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环美蚊蝇香王和环美蝇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5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环美蚊蝇香王86盒和环美蝇香33盒;

三、处罚款5500元(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795元(人民币伍仟柒佰玖拾伍元)。

主动履行

高平市

农业农村局

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