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农(肥料)罚〔2025〕1号 |
高平市建宁乡建南巧珍农资门市部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审批的内容不符案 |
高平市建宁乡建南巧珍农资门市部 |
92140581MA0J0F6T4E |
姬巧珍 |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审批的内容不符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8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224元(人民币贰佰贰拾肆元整)。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7/8 |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