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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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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农(动监)罚〔2025〕2号 |
高平市马村镇明秀养殖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高平市马村镇明秀养殖场 |
92140581MA0MAQ4320 |
李永明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以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18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按货值金额31193元的0.307倍处罚款9576.25元(人民币玖仟伍佰柒拾陆圆贰角伍分)。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202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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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农(农产品)罚〔2025〕1号 |
山西杏花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山西杏花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140581MA0GRFGM1W |
韦梅花 |
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认识到错误,认真吸取了此次教训,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第164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2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5/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