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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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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农〔屠宰〕罚〔2026〕1号 |
高平市马村镇明秀养殖场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
高平市马村镇明秀养殖场 |
92140581MA0MAQ4320 |
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
当事人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羊,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03项,责令当事人停止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屠宰刀具一把; 2.没收违法所得1448元(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捌元整); 3.处罚款54800元(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元整)。 共计罚没款56248元(人民币伍万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款。 |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6/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