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25/2023-0002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高平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标 题: | 高平市医疗保障局 高平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高医保〔2023〕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高平市医疗保障局
高平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
补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高医保〔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现将《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晋市医保发〔2022〕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我市前三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情况,2023年筹资标准暂定为1%,财政部门最终拨款数额按测算结果据实结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按晋城市统一标准执行。
公务员医疗补助涉及公务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面推进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保障公务员合理医保待遇,维护队伍稳定,将好事办好。
附: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
高平市医疗保障局 高平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 城 市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
通 知
晋市医保发〔2022〕2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体现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现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全市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证公务员原合理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医字〔2000〕264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2〕132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县直 党群机关,市县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的筹集标准由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超封顶线费用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住院、慢特病、特殊药品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 资金参照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政策补助90%。异地就医时,按照《晋城市医疗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晋市医保发〔2022〕23号)执行。
(二)慢特病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 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等45种慢特病,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慢特病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20%。
(三)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职工每月补助84元,补助资金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四)公务员二次补偿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自付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补助的二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为:
1. 1万 — — 5万(含5万),补偿70%;
2. 5万 — — 10万(含10万),补偿75%;
3. 10万以上,补偿80%。
下列情况可纳入二次补偿范围:
1.参保患者自负费用中,包括住院、慢特病、特殊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现金支付和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费用。
2.慢特病患者超病种限额以上的合规费用部分。特需费用、超标床位费、预防、保健、一次性用品等非疾病治疗费用和异地就医下调费用不在二次补偿范围内。
(五)罕见病门诊费用补助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的罕见病门诊费用,按合规费用的75%标准补助。罕见病病种按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监督管理
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管理,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确保收支平衡。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 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工作要求
公务员医疗补助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通知由晋城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