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10/2024-0046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标 题: |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股(室)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 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人社行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及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反馈。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示。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包括以下几类: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等。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逐步实现抽查事项全覆盖和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的全公开。对于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问题的被抽检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次数、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是指在高平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部门注册或者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处于存续状态的各类市场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需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开展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开展随机抽查。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时,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实现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应建立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依据其生存状态、岗位变动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持有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或行政执法证,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相关信息要录入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见证。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在执法检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