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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2-18 发布机构: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人社行罚字〔2024〕4号


被处罚单位: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0K55R32T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白水村煤炭开发公司家属楼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程万

2024年1月21日,劳动者张作军向我局反映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2024年1月25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高平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24〕第104号),要求你单位两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截至2024年1月29日,你单位仍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人社行罚告字〔2024〕6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你单位未按《高平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24〕第104号)要求进行报送资料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高平广场)缴纳罚款,户名:高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04930101040013832,并及时将罚款回执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