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225号提案的答复
高人社字〔2022〕37号
尊敬的孙翠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建议”非常中肯,我们经过讨论,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目前养老保险退休政策仍然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
高平市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业务属于省、市级统筹,所包含的业务范围均按照省、市级统筹地区的规定进行执行,按照原晋城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晋市工伤函[2016]1号《关于统一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年龄的通知》规定:“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按照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退休相关政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满(在管理岗位的)55周岁的,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之规定,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属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不用再参加社会保险。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务协议向返聘人员支付相关赔偿。
目前,高平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属于省、市级统筹管理,相关业务经办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高平市无权对您《提案》建议的参保范围等相关政策进行制订。
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