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TA0116号提案的答复
高人社字〔2024〕27号
尊敬的韩梅梅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中的“人社部门应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强制落实职工休假权”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广大职工带薪休假权益的关怀以及人社部门工作的关心,经讨论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并在第三条中进行了具体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的一项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重要举措,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益也一直是我市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
一、强化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今年以来,人社部门依托“春风行动”、全国法制宣传日、农民工法制宣传周等活动,深入工地、企业、街道开展法律宣讲;在矛盾化解、线索处置过程中,深化以案促改、强化普法宣传;设立普法窗口,在零工市场各类专场招聘、日常招聘中,广泛宣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持续不断的普法宣传活动,面对面与劳动者进行交流沟通,现场解答疑问,让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报酬权益、休息休假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等有了具象化认识,有效提升了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二、组织政策培训,深化专项行动。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组织27家煤矿企业、2家非煤矿山企业劳资负责人开展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用工、规范用工意识。开展“春季护薪”专项行动,成立3个检查组,局领导带队深入各乡镇、街道对全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深入排查,督促用人单位有效处置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薪酬休假等各项权益。
三、畅通维权渠道,严格监督执法。在全市范围内张贴发放维权海报,在政府网站公示投诉举报热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确保投诉有门、维权有道。针对群众投诉的“职工侵害带薪年休假权益”典型问题,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督促被投诉企业加强整改,健全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坚持举一反三,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向被投诉企业主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以点扩面,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落到实处。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继续把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从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执行入手,一方面加强与工信、能源、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入开展联动监督,另一方面加大对侵害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问题的打击力度,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得力等问题依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逐步形成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上答复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