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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5-11 发布机构: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1.李晚生,男,系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1月10日0时40分左右,李晚生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太平村)途中,行驶至省道331线(坪曲线)69km+600m处(高平市米山镇窑栈村口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郜慧斌,男,系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2月14日14时左右,郜慧斌乘坐单位同事车辆从家(团西村)到云泉煤业上班途中,行驶至国道208线与团高线(高平市神农镇团东村)交叉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宋育雷,男,系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19日9时左右,机修工宋育雷在该单位地面主皮带二楼机头对漏斗进行电焊作业,发现焊枪管路过短,翻越栏杆站在铁皮架上拖焊枪管时,一脚踩空跌至一楼地面,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4.李永德,男,系山西神农龙丰医药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25日12时10分左右,李永德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药材小区)途中,行驶至泫氏街实验中学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5.崔俊睿,男,系山西高平科兴前和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2月30日16时50分左右,检修工崔俊睿,在该单位井口装运单体柱时,单体柱滑动,将其左手挤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6.朱锦波,男,系高平市众成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1年12月9日,安装工朱锦波,被该单位派往盛泰煤业大门口顶部给灯箱接线,13时15分左右,朱锦波下楼梯拿工具时从楼梯上跌落,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7.李玮,女,系山西高平科兴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25日,会计李玮,应到该单位上8:00-16:40的班。7时3分左右,李玮从家(丹英小区)出发步行前往小北庄附近乘坐单位班车途中,行走至高平市神农路小北庄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8.冯强,男,系山西高平科兴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2月12日7时50分左右,扳道员冯强,在该单位办公楼1号门房打卡签到后步行前往扳道房接班途中上坡时崴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9.郭广军,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23日9时30分左右,南阳矿值班员郭广军,在南阳煤业将综掘一队统计完毕的考试试卷送往培训中心途中,行走至南阳矿广场路面时,因下雪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0.李少华,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18日,南阳矿考勤员李少华,在该单位上0:00-8:00的班。7时50分左右,李少华下班后驾车回家(大野川村)途中,行驶至杨界线高平市野川镇西侧丁字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1.王亮亮,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2月18日3时左右,南阳矿支护工王亮亮,在南阳煤业井下3204轨道顺槽支护单体柱作业,站在楼梯上防护最后一根切顶柱时被弹起的铁丝划伤右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2.宋治国,男,系高平市方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遣到高平市阳春物贸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1月24日0时20分左右,宋治国在阳春物贸公司伯方煤矿洗煤厂门口炭火炉处用火钩捅火时,将左眼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3.李海旺,男,系高平市方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遣到伯方煤矿工作。2022年1月27日15时20分左右,李海旺在伯方煤矿库管科钢材库配合同事卸锚索,置物架倾倒,将李海旺右脚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4.郭书强,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20日14时30分左右,支护工郭书强,在该单位井下9107综采工作面支护单体柱,路过供液管路时,管路中间U型卡突然掉落,液管将其右眼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5.王璐瑶,男,系高平市汇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往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天源山西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1月20日22时30分左右,操作工王璐瑶在天源公司压缩厂房8号机东侧楼梯处清扫积雪时从楼梯上滑下,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6.李菲,女,系山西高平神农炎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2月17日16时30分左右,讲解员李菲,到高平市炎帝陵景区游客中心取文件,下游客中心门前楼梯时将其右脚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7.李鹏飞,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2月21日12时左右,电工李鹏飞,在该单位井下9107工作面更换采煤机电机,工友用撬棍撬电机时,电机从吊链上落下,将李鹏飞左腿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8.姚文,男,系高平市福鑫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1年12月23日0时30分左右,热风工姚文,在该单位热风炉处理助燃风机故障,关闭阀门时,煤气喷出,造成其中毒昏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9.赵文杰,男,系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16日14时左右,修理工赵文杰,在该单位洗皮车间修理减速机,配合同事抬用铁丝捆绑的减速机时铁丝断裂,减速机掉落砸伤赵文杰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0.苏红,男,系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驻大通煤业项目部工作。2022年3月10日5时左右,班组长苏红在大通煤业井下30303工作面更换溜槽时,吊溜槽的吊链滑脱,溜槽掉落将其左脚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1.秦保儿,男,系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驻大通煤业项目部工作。2022年3月12日0时左右,出架工秦保儿在大通煤业井下30301工作面支护单体柱时,单体柱倾倒,柱尾将其左脚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2.王红兴,男,系湖南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驻大通煤业项目部工作。2022年3月12日0时左右,出架工王红兴在大通煤业井下30301工作面支护单体柱时,单体柱倾倒,柱头将其右臂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3.邵文梅,女,系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5日11时30分左右,包装工邵文梅,在该单位新厂包装车间坐在暖气旁椅子上等待灌装成品时,装卸工误操作叉车,叉车倒退撞击到叉车后方的邵文梅,造成其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4.韦晓擎,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职工。2022年1月28日10时左右,客户经理韦晓擎,到高平市古城路车碾巷35号客户家中核实信息完毕后出门时,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5.崔福喜,男,系高平市米山镇米东福全板木经销部职工。2022年2月25日8时左右,场地管理员崔福喜,在该单位院内处理上料机故障时,从6米左右高的上料机楼梯上摔下,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6.赵建斌,男,系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14日21时50分左右,清煤工赵建斌,在该单位井下15101工作面支护顶板,从单体柱堆放处往外托运单体柱时将其左手挤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7.李三忠,男,系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30日5时30分左右,支护工李三忠,在该单位井下15108轨道顺槽支护煤帮时发生片帮,煤块将其双腿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8.牛森林,男,系高平市公安局职工。2022年1月25日22时10分左右,交通警察牛森林,在高平市锦华街铁路桥涵洞路段设卡查酒驾执法过程中,一名酒驾司机暴力闯卡,导致牛森林被拖拽倒地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9.王小霞,女,系太行润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2月19日16时左右,刀手王小霞,在该单位分割车间右手拿刀卸生猪通排时将其左手割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0.朱明进,男,系高平市海瓷金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27日13时左右,维修工朱明进,在该公司野川洗煤厂往主洗车间运送氧气瓶,上主洗车间台阶时因脚下有雪滑倒,右臂摔到台阶上,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1.韩金叶,女,系高平市晨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往山西前和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26日10时40分左右,面点工韩金叶在前和农工商公司厨房内开蒸箱门取馒头时,蒸箱内开水溢出将其双脚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2.张馨月,女,系高平市中医医院职工。2021年12月12日上午,护士张馨月,应到该单位上8:00-12:00的班。8时左右,张馨月从家(龙渠社区)骑电动自行车出发前往该单位上班途中,行驶至高平市锦华街与太洛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3.田校杰,男,系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17日5时20分左右,辅助工田校杰,在该单位库房拿上取芯管返回井下工作面,行走至主井口295米处下楼梯时滑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4.郭义垒,男,系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5日10时40分左右,厨师郭义垒,在该单位厨房工作间取菜时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5.崔冰源,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2月21日6时左右,副班长崔冰源,在该单位井下30301工作面拆卸单体液压柱时,单体柱倾倒将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6.李斌,男,系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23日10时左右,副队长李斌,在该单位主斜井运输材料过程中矿车发生跳道,在第三道阻车器处用吊链吊矿车时矿车侧翻,矿车车轮将李斌右脚挤到道轨上,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7.毕天亮,男,系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26日8时30分左右,保管员毕天亮,从米山煤业矿区到该单位火药库例行检查,行走至距离火药库50米处时踩到石头上摔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8.焦鑫,男,系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9日20时30分左右,端头工焦鑫,在该单位井下15104运输顺槽抬道轨时,因手滑导致道轨掉落,将其左脚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9.郭见新,男,系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23日7时30分左右,普工郭见新,在该单位驻高平市诚建丹枫苑项目部丹枫楼3层楼梯处打扫卫生时,从楼梯上摔落,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40.杜建锋,男,系高平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2年2月24日16时30分左右,维修员杜建锋,在高平市上韩庄与下韩庄附近维修总野外光发射机,上楼梯准备维修时从楼梯上摔落,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41.牛大眼,男,系高平市汇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往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天源山西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3月13日22时40分左右,牛大眼在天源公司净化车间突发身体不适,满头虚汗,回到家中取身份证和医保卡准备就医时昏迷。后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3月14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42. 姬文燕,女,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2月17日,监控值机员姬文燕,在该单位上0:00-8:00班。8时左右,姬文燕下班后步行至矿学校楼附近自己车前,准备开车门时,不慎滑倒,导致其受伤。姬文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姬文燕为工伤。

43. 杨文涛,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8日,调度室副主任杨文涛,在该单位上8:00-17:00的班。下班后杨文涛叫两名同事一起聚餐并饮酒,之后返回家中。2022年1月9日2时左右,杨文涛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杨文涛发病时已经下班回到家中,不属于工作时间,且不在工作岗位,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杨文涛为工伤。

44. 靳建兵,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2月28日19时,安全员靳建兵,在该单位井下15104回风顺槽抬皮带架时将其腰部扭伤。后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轻度);2、腰肌劳损。靳建兵虽与该单位已经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其未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靳建兵为工伤。

45. 毕文灵,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裕兴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2日7时左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裕兴煤业有限公司职工毕文灵,在该单位更衣室对同事说身体不适,随后下井工作。10时40分左右,毕文灵向副队长请假,之后升井洗完澡回家休息。2022年3月2日21时59分,毕文灵在家中意识不清,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之规定,毕文灵与该单位已经构成劳动关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未径直送往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继而死亡的,决定不予认定毕文灵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