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1.邢学东,男,系国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1月16日5时30分左右,支护工邢学东在该单位驻平泉煤业项目部井下3号煤运输巷架钢棚,用大锤砸拉杆时发生片帮,矸石掉落将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李海忠,男,系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22日19时25分左右,支护工李海忠,在该单位井下胶带大巷补打顶板离层仪时,顶锚钻机开关失灵,操作臂将其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尚海生,男,系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1月30日,质检员尚海生,应到该单位上3:00-11:00的班。11月30日2时26分左右,尚海生骑电动车从家(怡竹苑小区)出发前往该单位上班途中,行驶至高平市迎宾路与太华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4.陈晨,男,系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8日13时30分左右,挂钩工陈晨,在该单位5号成品库挂钩吊管,铁管上升过程中挂钩脱落,导致铁管掉下将其左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5.崔学兵,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3月15日21时30分左右,支护工崔学兵,在该单位井下三采区辅运巷辅助同事打眼时,风煤钻钻杆脱落,将其右手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6.张晋峰,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9日15时40分左右,皮带司机张晋峰,在该单位筛分楼主皮带机尾处通过皮带桥,下皮带桥时滑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7.王广德,男,系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22日13时30分左右,煤场管理员王广德,在该单位煤场对路面进行洒水除尘作业时滑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8.申世国,男,系山西美欣达欣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8日23时左右,辅助工申世国,在高平市西街(众和医院南150米左右垃圾点)清运垃圾,托运垃圾桶时,垃圾桶倾倒将其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9.杨值刚,男,系高平市亮点广告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20日14时27分左右,安装工杨值刚,在该单位门口拆卸广告牌时,从3米左右高的脚手架上摔落,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0.杨振龙,男,系山西盛平物流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25日17时左右,装卸工杨振龙,在东宝货场内装卸化肥时被地上的化肥绊倒,牙齿撞到皮带机上,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1.张赢东,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7日10时左右,普工张赢东,在该单位井下30304回风巷接风水管路,站在2米左右高人字梯上挂安全绳时从梯子上滑下,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2.李江,男,系山西众禾壹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2年4月28日5时左右,普工李江,在该单位三车间制作甜品,清理熬馅机时,被熬馅机内搅拌刮板打伤左手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3.都妍君,女,系高平市人民法院职工。2022年5月5日,办公室科员都妍君,被该单位派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文件。5月5日8时42分左右,都妍君骑电动车前往晋城市中院途中,行驶至晋城市城区凤台东街1379号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4.孙广星,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游仙山煤业有限公司职工。孙广星从2006年6月至2022年2月长期从事井下工作,合计接触煤尘15年8个月,2022年5月4日经晋城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5.陈喜年,男,系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5日8时40分左右,清煤工陈喜年,在该单位井下工作完毕后乘坐猴车升井途中,前方掉落的采煤机滚筒截齿将其左臂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6.邢晋阳,男,系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8日20时左右,支护工邢晋阳,在该单位井下3800工作面机尾处拆卸单体柱时顶部掉落一块矸石,将其握着单体柱手把的左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7.李国强,男,系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10日12时40分左右,皮带司机李国强,在该单位井下9304工作面(后更名为9305工作面)用吊链吊起风水管路后,风水管突然断裂,管内高压气体携带杂物吹到李国强脸上,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8.徐文雷,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6日17时左右,支护工徐文雷,在该单位井下30303运输巷支护煤帮,同事打开供风阀门后,两根风管连接处的U型卡弹出,将徐文雷右耳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9.王琛,男,系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5日15时左右,维修工王琛,在该单位管模车间准备给管模打点时,行车起吊管模发生摆动,将其左手撞到隔音罩上,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0.郭海瑞,男,系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25日12时左右,流槽工郭海瑞,在该单位管厂成型科更换1号离心机管模,打开循环水阀门放水时,高温循环水将其右下肢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1.张元门,男,系高平市三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15日9时30分左右,普工张元门,在该单位驻高平市桃花沟项目工地公寓楼一楼上灰时,被上方掉落的竹胶板砸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2.侯海文,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9日10时30分左右,支护工侯海文,在该单位井下9114运输顺槽拆卸液压管时,液压管从1米左右高的墙壁上掉落,将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3.万来红,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23日3时30分左右,支护工万来红,在该单位井下15202工作面准备支护打锚索时,煤壁发生片帮,矸石将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4.王旭兵,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23日3时30分左右,支护工王旭兵,在该单位井下15202工作面准备支护打锚索时,煤壁发生片帮,矸石将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5.张鹏斌,男,系高平市和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23日20时30分左右,副班长张鹏斌,在该单位洗选车间802皮带和901皮带栈桥处清理杂物时将其右脚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6.孙建辉,男,系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4日13时50分左右,水压工孙建辉,在该单位管件厂3号水压机处起吊600盘插时,600盘插掉落将其右脚踝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7.张光书,男,系高平市晋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合作的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场工作。2022年5月12日8时30分左右,装卸工张光书在晋丰公司货场给码放好的化肥加盖篷布后下楼梯时,从5米左右高的楼梯上摔下,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8.张红龙,男,系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10日4时30分左右,下仓工张红龙,在该单位养生池内下管时,由于没有用垫木支管,导致铁管在养生池内滚动,将其右脚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9.李铁虎,男,系高平市恒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1年3月12日7时56分左右,司机李铁虎,驾驶货车送货途中,行驶至高平市新华街与建设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其受伤。李铁虎下车与对方司机理论过程中被对方司机开车碾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李铁虎虽与该单位已经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其在因工外出期间,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决定不予认定李铁虎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