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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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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7-25 发布机构: 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公示


1.秦末军,男,系国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驻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项目部工作。2022年4月22日13时50分左右,支护工秦末军在平泉煤业井下3号煤回风巷用风镐挖钢棚腿窝时,迎面掉落一块矸石将其右腿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袁晚才,男,系高平市聚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承包的山西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现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天源山西化工有限公司)站台工作。2022年5月13日19时左右,装卸工袁晚才在天源公司码放托盘完毕后站在站台上,同事驾驶叉车运送托盘倒车时将袁晚才左脚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张俊鹏,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裕兴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10日,班组长张俊鹏,应到该单位上8:00-16:00班,6:30在综掘队队部开班前会。5时26分左右,张俊鹏驾车从家(华府阳光城)到裕兴煤业上班途中,行驶至高平市炎帝大道与新华街交叉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4.徐晶亚,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裕兴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10日,电工徐晶亚,应到该单位上8:00-16:00班,6:30在综掘队队部开班前会。5时26分左右,徐晶亚从家(康达苑小区)出发乘坐同事张俊鹏车辆到裕兴煤业上班途中,行驶至高平市炎帝大道与新华街交叉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5.宋静波,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裕兴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10日,班组长宋静波,应到该单位上8:00-16:00班,6:30在综掘队队部开班前会。5时26分左右,宋静波从家(龙翔小区)出发乘坐同事张俊鹏车辆到裕兴煤业上班途中,行驶至高平市炎帝大道与新华街交叉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6.郜占旗,男,系山西凯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职工,在该单位驻山西长平煤业项目部工作。2022年5月23日8时30分左右,安装工郜占旗在长平煤业芦家峪井底1号横川处拆卸脚手架时,脚手架倾倒将其右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7.邵富来,男,系鹤壁市广安机械设备厂职工,在该单位驻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项目部工作。2021年3月25日15时30分左右,电焊工邵富来在云泉煤业选煤楼天桥工程工地工作时,被上方工友掉落的钢管刮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8.刘保申,男,用工单位是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19日11时左右,支模工刘保申在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刘丙金的野川派出所装饰工程工地支模型切板时,被锯条割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刘保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决定认定刘保申为工伤,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9.杜丽霞,女,系高平市丹河路积缮理疗店职工。2021年4月23日,足疗技师杜丽霞,在该单位上13:30-23:30班。4月24日0时0分左右,杜丽霞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川起村)途中,行驶至国道208线1058公里100米(208国道高平市米山镇川起村太焦铁路项目部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0.王尧鋈,男,系高平市陈区镇中心学校职工。2022年4月18日9时30分左右,教研室主任王尧鋈,在该单位工作时突发不适,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20日0时10分左右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1.王建中,男,系高平市社会保险中心职工,下沉到高平市野川镇东沟村从事疫情防控工作。2022年4月12日10时左右,王建中前往东沟村至洞上村三岔路口处安装铁皮围挡,从车上往下搬运铁皮围挡时被铁皮割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2.郭罗元,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19日8时30分左右,支护工郭罗元,在该单位井下背着锚杆机行走至二运附近时踩到炭块上摔到,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3.陈书亮,男,系高平市福鑫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2年5月22日10时左右,炉前工陈书亮,在该单位高炉上用圆钢疏通铁口时,炉内高压将铁水和铁渣喷出,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4.申泽淼,男,系高平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2日17时左右,电工申泽淼,在该单位驻陵川县太行山水住宅楼项目部3号楼9层用电锤处理线盒内铁钉时,从1.5米左右高的人字梯上摔下。2022年4月11日,申泽淼前往陵川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4月25日陵川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显示申泽淼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申泽淼虽与该单位已经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其受伤9天后才到医院初次诊断,无证据证明其当时摔伤的伤害程度,不排除在其他场所二次受伤可能。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申泽淼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