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1.李永强,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20日6时50分左右,电工李永强,在该单位井下9201工作面用吊链吊装采煤机中控箱部件时,中控箱突然坠落,将其左脚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田二辉,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30日11时左右,电气工田二辉,在该单位空压机房维修2号空压机时,电控箱内风机开关内部短路产生电弧,将田二辉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吕民旦,男,系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4月27日16时左右,流槽工吕民旦,在该单位配合同事倒芯渣,卸三轮车挡板时,挡板滑落将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4.张建龙,男,系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18日20时30分左右,操作工张建龙,在该单位往中频炉内下废品管时,废品管突然断裂掉入中频炉内,溅起的铁水将其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5.庞俊明,男,系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20日15时10分左右,维修工庞俊明,在该单位管厂退火炉脱硫塔维修循环水管过程中吸入一氧化碳,导致其头晕,恶心。后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6.郝贝,男,系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3日8时左右,维修工郝贝,在该单位离心机浇铸平台上维修检查时踩空,从1.5米左右高的平台上摔落,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7.王剑,男,系山西高平科兴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7日4时30分左右,支护工王剑,在该单位井下10913工作面辅助同事用吊链起吊电机完成后,松吊链时吊链脱落,将其左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8.毕海生,男,系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16日6时10分左右,清煤工毕海生,在该单位主斜井距离井口约40米处拖着防尘管乘坐猴车防尘洒水时,从猴车上掉落,腰部佩戴的自救器将其硌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9.袁喜明,男,系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5月29日18时30分左右,除锈工袁喜明,在该单位涂衬科用行车吊运管件至涂衬区域后下放过程中,管件转动将其扶着管件的左手挤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0.牛守忠,男,系高平市三甲联正达石灰岩矿职工。2022年6月18日9时左右,电工牛守忠,在该单位办公室后面2米左右高的土塄上排除电路故障时摔下,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1.毕晶晶,男,系山西高平科兴龙马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15日5时左右,班长毕晶晶,在该单位井下南翼采区回风巷4号煤溜机头处紧螺丝时,左脚被带入煤溜机头压板中,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2.裴慧芳,女,系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往杭州市拱墅区开发市场,担任杭州门店经理。2022年4月21日17时30分左右,裴慧芳在杭州门店内给客户剁排骨时将其左手割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3.张琳琳,女,系高平市医疗集团(高平市人民医院)职工。2022年5月19日上午,高平市人民医院职工张琳琳,在该单位上8:00-12:00的班。12时10分左右,张琳琳下班后推着电动自行车出医院大门时摔倒在地,造成其受伤。张琳琳虽与该单位已经构成聘用关系,但是其在下班途中,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张琳琳为工伤。
14.牛涛,男,系山西瑞泽源物贸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6日14时30分左右,电工牛涛,在该单位四明山选煤厂浓缩池顶部配合同事维修水管,给同事递工具时踩空,掉入浓缩池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5.赵金行,男,系晋城市安达科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1日2时左右,皮带司机赵金行,在该单位洗煤车间一楼精煤场地采样后踩空,掉落至负一楼地面,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6.牛海旺,男,系山西晋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驻山西高平科兴龙马煤业项目部从事安装工作。2021年12月4日18时左右,牛海旺在龙马煤业井下30101工作面用手扶着堵煤板往溜槽上安装时,吊链滑脱,堵煤板掉落将其右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7.郭建国,男,系福建华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项目部从事抽水工作。2022年5月24日,郭建国应到新庄煤业项目部上8:00-16:00的班,6点开班前会。5月24日5时10分左右,郭建国驾驶摩托车从家(岭头村)出发前往新庄煤业项目部上班途中,行驶至国道208线(二淅线)1060km+500m(高平市南城办事处泫氏铸管厂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8.郭旭锋,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6日16时07分左右,电工郭旭锋,在该单位空压机房外跟随叉车运输材料时,被叉车碾压右脚脚面,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9.张波,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10日13时10分左右,支护工张波,在该单位井下15203工作面19号架附近打锚杆时,支架护帮板自伸打在其肩膀上,将张波挤至煤帮,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0.李旭中,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1日20时30分左右,支护工李旭中,在该单位井下15206工作面回撤单体柱时,柱帽掉落将其左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1.邢瑞根,男,系高平市润丰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13日16时20分左右,带班长邢瑞根,在该单位拉丝车间拉丝机上割辊时,左手挤入两个辊中间,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2.郭建水,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10日14时50分左右,维修工郭建水,在该单位机修车间组装溜槽机头,行吊吊着溜槽机头上盖下落安装过程中将郭建水右手挤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3.候林林,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3日11时30分左右,支护工候林林,在该单位井下15104回风起吊绞车时,绞车发生摆动将其碰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4.郭伟国,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3日12时左右,支护工郭伟国,在该单位井下15104工作面装载机上整理电缆,放电缆槽盖板时未将手及时抽离,盖板将其右手挤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