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
1.申文林,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8日1时左右,支护工申文林,在该单位井下15206进风顺槽打液压柱时,液压柱倾倒将其右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司坤伟,男,系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往高平市北环路段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2022年5月19日15时左右,司坤伟在北环路上段庄村口附近使用割草机割草时,溅起的石块将其左腿击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赵文才,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6日19时30分左右,支护工赵文才,在该单位井下南翼皮带巷站在脚手架上扶着锚杆机配合同事打锚杆时,锚杆机顶脱,导致赵文才从脚手架上闪下,胳膊撞到脚手架上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4.王建文,男,系山西海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7日8时45分左右,投料工王建文,在该单位生产车间二楼配电室电缆沟内整理电缆时,从穿线口中掉入一楼,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5.暴明,男,系高平市方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遣到高平市阳春物贸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6月29日10时左右,筛块工暴明在阳春物贸洗选筛块通道的机头检查设备,在下斜楼梯时不慎踩空摔下,导致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6.吴志平,男,系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2日14时40分左右,运输队副队长吴志平,在该单位井下第二部梭车机头处调试钢丝绳,拆螺丝的过程中梭车窜出把吴志平撞倒,导致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7.王鹏,男,系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单位驻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项目部工作。2022年5月29日9时左右,支护工王鹏在牛山煤业井下15号煤一采区运输上山360米处往移动平台上放置圆木时,圆木将其左手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8.张高职,男,系高平市慧拓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往山西高平科兴牛山煤业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6月22日14时40分左右,兑运工张高职在牛山煤业井下第二部梭车机头调试钢丝绳,松钢丝绳螺丝时梭车突然窜出,将张高职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9.祝先文,男,系高平市腾康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1日14时左右,送气工祝先文,在该单位北石店站点库房内移动45kg气瓶时,另一个气瓶倾倒将其左手挤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0.李剑飞,男,系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5日11时30分左右,收线工李剑飞,在该单位通宇电缆公司连硫车间650机尾处收电缆线,抬收线轮时手套被皮带卷入轮中,造成其右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1.焦平富,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日14时40分左右,皮带司机焦平富,在该单位井下机运二队风门巷道搬料石过程中脚下踩滑,靠向墙面。后送往晋城大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焦平富虽与该单位已经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其未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焦平富为工伤。
12.刘伟,男,系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日8时10分左右,皮带司机刘伟,在该单位转载楼准备乘坐同事摩托车前往井口取班中餐,上车时摔倒在地。后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颈椎后纵韧带骨化。转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脊髓型颈椎病,发育性+继发性颈椎管狭窄,颈椎间盘脱出(C3/4),颈椎间盘突出(C4-6),颈椎后纵韧带骨化节段型(C3/4、C5/6);2.颈椎不稳定C3/4。刘伟虽与该单位已经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其未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刘伟为工伤。
13.赵进龙,男,系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4日,皮带司机赵进龙,在该单位上16:00-24:00班。2022年6月5日0时45分左右,赵进龙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永录村)途中,行驶至高平市北环路冯庄村口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4.张秀叶,女,系高平市红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2年6月24日9时30分左右,库管员张秀叶,在该单位配送中心(谷口村)的半挂车厢内卸货时,被顶部掉下的货物砸倒,左手碰到台阶,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5.姬志云,男,系高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职工。2022年7月1日14时左右,副主任姬志云,在该单位办公室取档案时被椅子绊倒,胸部撞到桌子上,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6.胡文广,男,系高平市盛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被该单位派往泽州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四明山煤业从事后勤保卫工作。 2022年7月4日5时16分左右,胡文广在四明山煤业西门岗对面洗手间洗漱完毕下台阶时被绊倒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7.张林,男,系山西众禾壹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2年7月1日15时30分左右,包装工张林,在该单位四车间使用超声波切割机切蛋糕,用手拿废料时,切割机铁片落下将其右手割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8.崔银玲,女,系晋城市八百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8日17时55分左右,收银员崔银玲,在红旗新天地4楼丰汇源自助烤肉餐厅前往库房拿东西时摔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19.段彩红,女,系晋城市八百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7日11时左右,服务员段彩红,在新红旗五楼小吃城清心坊内给顾客炸鸡排,去冰柜内取鸡排过程中,开冰柜时用力过猛,导致冰柜盖子将其磕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0.秦旭,男,系高平市丹峰糠醛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6月29日16时30分左右,电仪负责人秦旭,在该单位水解楼下安装电动阀电线,从水解锅内跨越排渣管道去另一支水解锅时踩空摔倒,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1.郭志恒,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通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17日2时40分左右,副部长郭志恒,乘坐无轨胶轮人车入井,行驶至井下30102泵站时,因行车颠簸,将其腰部硌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2.陈保柱,男,系高平市福鑫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2年7月4日16时20分左右,喷煤工陈保柱,在该单位喷煤车间维修磨煤机,去空压机房内取钢丝绳时,楼梯滑倒,导致陈保柱从楼梯上摔落,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3.王刚,男,系山西云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10日14时20分左右,维修工王刚,在马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维修水泵完毕后,打开阀门清理淤泥时,阀门喷出的污水中带有毒气,导致王刚中毒昏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4.郭怀力,男,系高平市和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2日16时25分左右,捡矸工郭怀力,在该单位分选车间煤仓内捡矸石过程中,煤仓上面掉落一块矸石将其右脚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5.李文龙,男,系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11日,安全员李文龙,在该单位上8:00-16:00班。7月11日17时30分左右,李文龙下班后骑摩托车从该单位回家(伯方村)途中,行驶至高平市北环路永录乡口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6.孟志荣,男,系山西高平青龙同昌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22日,清煤工孟志荣,在该单位上0:00-8:00班。7月22日9时20分左右,孟志荣下班后骑摩托车从该单位回家(徘北村)途中,行驶至高平市三甲镇青龙同昌煤业停车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7.牛一帆,男,系高平市常春热力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7日10时左右,巡线工牛一帆,前往高平市炎帝大道常乐村北附近供热管道小室井关闭阀门,掀井盖时,井盖掉落将其左脚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8.王建民,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29日0时30分左右,运输机司机王建民,在该单位井底三采区停车场乘坐胶轮车升井时,胶轮车刹车失灵撞击至墙角处,造成王建民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29.孟向文,男,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7月29日0时30分左右,皮带机司机孟向文,在该单位井底三采区停车场乘坐胶轮车升井时,胶轮车刹车失灵撞击至墙角处,造成孟向文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0.郭书青,男,系山西兰花丹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2月30日10时左右,操作工郭书青,在该单位造气车间移动造气循环水现场翘起的钢板时,钢板掉落将其右脚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1.赵丽婷,女,系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职工。2022年8月6日3时30分左右,调度员赵丽婷,在该单位调度室值班期间,有原材料车进厂,出调度室后下台阶去确认原材料品种时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