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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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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21/2024-0007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标      题: 高平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高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高市应急总指办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高平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高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1 发布机构: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高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市应急总指办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

  《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成立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崔文龙(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李国清(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队长)

  副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成员

  专家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负责对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派遣、考核、表彰、建档、解聘等日常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相关业务股室配合开展工作。

  办公室主任:赵国斌(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股长)

  副 主 任:任 荣(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副股长)

  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高平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高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的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研究、规划制定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晋应急发〔202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是高平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的一支覆盖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高平市应急管理局为专家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遴选专家并做好专家的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成立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领导组。

第三条 专家管理坚持“谁使用、谁教育、谁付费”的原则,全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使用专家。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工作经费从本级财政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专家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资金预算;市应急管理局以外的单位使用专家,须为使用专家支付相关的劳务报酬。

第二章  专家组的组建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组,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综合管理等三大类。专家组按10个不同行业领域分别设立细分专业(详见附件1)。每个行业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本专业组专业技术交流研讨、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各行业领域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相关业务股室组织,由专业组成员推选产生,由本专业领域政治素质强、知名度高、有影响力专家担任。

在每个专业类别中的每个具体专业小类原则上可推荐专家2人以上,全市各行业领域推荐专家总数不超过194人(详见附件1)。

第五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中选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热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业,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应急救援、灾害处置实践经验丰富;

(四)高级专家: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煤矿行业领域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中级专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或在重点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管理满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应急管理工作有深入研究,在专业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

法律专家应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专业教授,应处理过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的案件或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

专家业务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自愿接受委派并胜任专家工作,能及时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分析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对于从事应急领域工作,其研究成果已取得市级以上相关行业部门认可的专业人才,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组设立的程序

(一)专家申报可采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推荐三种方式进行。凡自愿申请加入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组的人员,应如实填写《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并作出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技术服务和廉政建设的承诺(详见附件2《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将有关资料按专家申报相关专业整理后,提送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专家初审推荐工作的牵头股室。

(二)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专家初审推荐工作的牵头股室会同本单位有关股室及相关单位,对本行业专家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人员,填写《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3),由牵头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专家初审推荐工作的牵头股室完成专家信息审核工作后,将专家申报资料交回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

(三)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根据本局承担专家初审推荐工作的牵头股室填写的《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对专家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汇总生成《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拟定名单》,经专家管理领导组批准后,及时在高平市人民政府网与“高平应急”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5日无意见后,报高平市应急管理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拟定名单》经高平市应急管理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以高平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高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文件执行,在高平市人民政府网与“高平应急”公众号公告。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文件颁发专家聘书。

(五)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应将专家申报至发放专家聘书期间相关资料全部归档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 专家组更新的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每2年更新增补一次,因工作调整身体原因等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组成员的应当及时解聘;

(二)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股室应当在更新前对本股室推荐或使用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行业业务主办股室提出清退意见,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予以清退;对符合专家基本条件新申请加入的专家,填写《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连同《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

(三)专家组更新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权利

(一)参加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学习;

(二)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三)专家有权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进入有关现场工作,调阅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四)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依法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九条 专家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专家管理规定;

(二)高质量完成受委托的各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及时如实指出,不得隐瞒、不得避重就轻;

(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根据工作任务主动回避;

(七)专家到危险作业场所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做好自我保护,防止意外发生;

(八)任何专家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擅自从事违法、违规等相关工作;

(九)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章  专家工作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专家工作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研究、制订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及其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等技术性支持工作;适时参加我市组织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相关的会商研判会议,为灾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专业建议;

(三)参与全市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和调查评估及其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检查验收、安全文化示范企业验收、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检查验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五)参与全市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和其他监督检查等的技术性支持工作;

(六)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技术性支持工作;

(七)法律专家为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使用制作的执法文书从法律角度予以把关;

(八)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九)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交流工作;

(十)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一)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的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程序

1.相关股室派遣使用专家应当坚持一事一派、随机选取、轮换使用、技术优先的原则。使用专家前应当从专家组中选取专家,填写《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服务派遣审批单》(见附件4),经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派出;

2.经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执行工作任务的专家,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3.遇有特殊情况需使用专家库之外的专家时,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聘请各级各类专家,但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

4.因工作需要,经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业务股室使用相对固定的专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法律专家除外),届满五年应予以更换。

(二)市应急管理局以外的单位使用专家程序

市应急管理局以外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使用专家申请(见附件5),经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领导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可以使用专家,使用程序参照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程序执行,自行承担专家费用。

第五章 专家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保障制度

(一)专家使用管理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二)专家使用单位(股室)应当做好专家服务保障工作;

(三)专家委托工作期间,应当为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专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可由被检查单位提供);

(四)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工作任务制度

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执行任务。专家有权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进入有关现场工作,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向任务委托单位提交任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工作会议制度

工作会议制度分为专家会商研判工作会议制度和专家组全体会议制度。

(一)专家会商研判工作会议制度

建立召集人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危化、冶金工贸、洗(选)煤等重点行业各业务股室分管领导召集,行业安全监管股室组织,专家组组长主持,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会商研判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需要研究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政策,梳理全市本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存在共性问题和较大个性问题,研讨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当中遇到的实践、理论和技术课题等,总结交流应急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为市局行业监管股室提供重要的工作建议和决策咨询服务;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时,专家组应及时分析事故和灾害的特征、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从技术的角度向现场指挥机构提出处置要点及防护措施等意见建议。

专家对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建议可随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由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股室(单位)受理,向本局领导呈报。对专家组提出的有关应急管理的重要建议,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研究并给予回复。

(二)专家组全体会议制度

由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工作领导组常务副组长召集,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组织,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协助举办,专家组组长主持,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全体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各行业专家组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对年度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将给予清退;深度分析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对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专家应按照主要议题和议程认真做好参加会议准备。

第十五条 保密工作制度

专家(含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任务的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酌情给予批评、通报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制度

(一)能力素质培训。各专家使用单位(股室)应将专家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对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培训,确保专家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高专家能力素质;

(二)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各专家使用单位(股室)每次使用专家前,应当对随行专家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的教育,确保专家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正确履行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廉政监督制度

(一)各单位(股室)使用专家时,要加强对使用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前,向专家告知应遵守的相关工作规定、廉洁纪律等内容。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暨服务质量登记表》(附件6)建档留存,各单位使用专家后应及时将附件6的复印件送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备案。

(二)任务对象单位、使用专家单位(股室)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对专家收受任务对象单位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举报电话:0356-5243735。

第十八条 解聘退出制度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2.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3.一年内3次不能接受市应急管理局或其他单位委派任务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1.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2.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

3.专家信用评级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4.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六章  专家劳务报酬与奖惩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直各部门使用专家参与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行政审批、评审评估、考核考评、审查验收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参照《高平市本级政府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付费管理办法》(高财发〔2014〕2号)和本单位行政性经费支出规定发放专家劳务报酬。其他单位使用专家按照各自单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专家工作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高平市范围内,专家参与日常安全检查,技术评估、预案编制、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每人每工作日300元;高平市范围以外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日工作增加住宿费150元,伙食补助费50元;聘请晋城市、省、国家级专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包括食宿、餐旅、交通等各项费用。

(二)在同一时间内参与多项评审,检查等工作的专家,只能按照一项的标准发放。

(三)专家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股室统一将《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服务派遣审批单》和《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登记表》报至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审核汇总,由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股报专家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经领导签批后到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风险预防、事故遏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方面表现突出、敢于担当、谋划得当的专家予以表彰;对年度考核不称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类别划分表.docx

   2.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docx

     3.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docx

     4.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服务派遣审批单.docx

     5.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申请表.docx

     6.高平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登记表.docx